中国驻新加坡使馆发言人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发表谈话

2021-03-12 17:00

  3月11日,中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新加坡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针对有关关注和评论,使馆发言人发表以下谈话:

  一、《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决定》主要提出以下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一国两制”方针、维护宪制秩序、确保“爱国者治港”、提高特区管治效能,以及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是规定了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的核心要素。重点是重新构建选举委员会和增加其职能,以此扩大和保障香港各界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选举委员会组成由原来的四大界别扩大到五大界别,人数由1200人增加到1500人。职能除了继续选举行政长官人选,还将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以及提名立法会议员候选人。

  三是决定设立香港特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确认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中的候选人资格,这是确保“爱国者治港”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四是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这两个附件分别是《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了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的具体事项。

  此外,全国人大上述决定还要求香港特区修改本地法律,组织好选举活动,同时要求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就选举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中央人民政府。

  二、为什么要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

  近几年来,特别是2019年香港发生“修例风波”以来,反中乱港势力和本土激进分离势力与外部反华势力勾连,公然鼓吹“港独”等主张,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平台、立法会和区议会议事平台或者利用有关公职人员身份,肆无忌惮从事反中乱港活动,企图瘫痪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运作,阻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挑战中央权威,抢夺香港管治权。这些乱象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的选举制度机制存在明显漏洞和缺陷,为反中乱港势力夺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完善特区选举制度,消除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风险,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确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施政和有效治理,确保香港“一国两制”实践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确保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

  三、如何理解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同“一国两制”是什么关系?

  效忠自己的祖国是公职人员以及竞选公职的人必须遵守的基本政治伦理,在香港也一样。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在香港谈爱国,就是爱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爱国者的标准,邓小平先生曾作过经典的论述:“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当前具体有三方面要求:一是真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不从事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活动;二是尊重和维护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三是全力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

  反中乱港分子利用各种手段攻击中央政府,公开宣扬“港独”主张,在国际上“唱衰”国家和香港,乞求外国对华对港制裁施压,挑战宪法权威,破坏香港繁荣稳定。这些人是“一国两制”的破坏者,不能允许他们染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

  习近平主席曾指出,要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必须始终坚持“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港”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核心要义。“一国两制”方针从形成之初就包含了“爱国者治港”这一重要思想内涵。要实行“港人治港”,就必须坚持“爱国者治港”;坚持“爱国者治港”,“一国两制”才能全面准确贯彻落实。

  “爱国者治港”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凡是治港者,必须深刻认同“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旗帜鲜明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充分尊重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正确处理涉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有关问题,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坚守“一国两制”原则底线,坚决反对外国势力干预香港事务。

  四、为什么要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如何运作?

  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委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资格,这是落实“爱国者治港”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作出这一设计的目的就是要把反中乱港分子排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架构之外,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立法会议员、选委会委员都是由真正的爱国者担任,确保香港的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者手中。

  关于该委员会如何组成和运作,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作出修订以及香港本地立法时规定。

  五、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下一步具体安排

  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实行的选举制度,是根据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和决定以及香港本地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的。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关修正案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经综合分析和全面评估,本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将只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不涉及修改香港基本法正文,采取“决定+修法”的方式,分步予以推进和完成。

  此次通过的《决定》明确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内容,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这是第一步。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订后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国家层面完成对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订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据此对本地有关法律作出相应修改。